1、金屬材料試驗機上應有銘牌和指示潤滑、操縱、安全等標牌或標誌,並能長期保持清晰。
2、金屬材料試驗機的型號應符合有關標準的規定。
3、在遵守金屬材料試驗機的運輸、保管、安裝和使用規則的條件下,從用戶收貨之日起一年內,試驗機因製造和包裝質量不良而發生損壞或不能正常工作時,試驗機製造廠應負責包修、包換、包退。
4、保證試驗機使用性能的附件和工具應隨機供應。附件和工具一般應標有相應的標記和規格,如夾頭能夾持試樣的直徑範圍等。附件和工具應裝在附件箱內。
擴大試驗機使用性能的附件和工具,應根據用戶要求按協議供應。
5、金屬材料試驗機設計應布局合理、造型美觀、操作簡便、便於維修。
6、有電氣控製的試驗機,試驗機上的電氣設備應由製造廠在該試驗機上安裝和試驗,並隨機供應。
7、施加負荷時,試驗機應無明顯的振功和衝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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